关于伊斯兰女性,您需要了解的五件事: 对促进中东女性权利的影响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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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信源:华盛顿特区阿拉伯中心(ACW)

信源简介:华盛顿特区阿拉伯中心(ACW)是一家非营利、独立且无党派的研究机构,专注于深化对美国与阿拉伯世界关系的认识,尤其关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该中心在华盛顿拥有重要地位,通过客观的研究和分析,探讨美阿关系的核心问题。ACW 的研究领域涵盖阿拉伯国家的民主化、人权、经济合作、中东地区冲突与和平努力等重要议题。作为阿拉伯研究和政策研究中心(ACRPS)的一部分,ACW 在社会科学和地缘政治领域的研究对理解当代阿拉伯世界的挑战和问题至关重要。

伊斯兰教中的女性权利问题一直是穆斯林世界和西方国家交流和激烈论争的一个争议性领域。这两种主流叙事都以不同的方式伤害了穆斯林女性。一方面,许多穆斯林和穆斯林政府利用伊斯兰教义为歧视女性辩护,并对女性的权利和自由施加社会和法律限制。另一方面,西方世界中排斥伊斯兰教的新东方主义者(neo-orientalists利用这些流行但陈旧的对伊斯兰教的厌女论解读来支持ta们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的敌视主张。

这让穆斯林女性进退两难。穆斯林女性既想成为优秀的穆斯林,又想拥有自己的权利,但在这些流行的解释下,她们只会遭遇冲突和挫折。与此同时,她们还要努力回应西方对伊斯兰教的攻击。这些女性(和男性)辩解说伊斯兰教尊重和保护女性,并赋予她们充分的权利,但她们却无法获得坚实的宗教基础和学术知识。此外任何试图讨论中东女性权利和自由的努力都会被贴上帝国主义殖民主义西方霸权主义意识形态标签,这些理念被认为败坏了伊斯兰道德结构和传统的虔诚。通过性别平等和赋权计划的国际模式来保护穆斯林女性免受歧视的真正尝试最终会疏远当地环境,如果不赋予当地社区积极主动和独立的角色,就很可能会失败。显而易见,伊斯兰教中的女性问题是复杂和多方面的。但始终不变的是,在所有这些描述中,穆斯林女性都是受害者。

与这些主流叙事和流行的对伊斯兰文本的传统解释相反,一个坚实的(尽管仍然是边缘)女权主义伊斯兰观点已经出现。较少为人所知的是伊斯兰法学女学者的叙事,她们对伊斯兰文本进行了背景解读和替代性解释。这些穆斯林女性同时也是虔诚的信徒,她们对穆斯林社会中使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的厌女的伊斯兰解释提出质疑,并以其信仰的名义表明,对伊斯兰教的流行偏见解读并非伊斯兰教经文所固有,而是其所处时代和地点的产物。

伊斯兰教中的女性问题错综复杂,需要大量的神学、语言和历史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够理解和分析。以下只是对这些替代性读本的简要介绍,参考了一些伊斯兰法学和人权学术专家的研究成果,以及我随后提出的促进中东女性权利的建议。

关于伊斯兰教女性的五个未知和被误解的问题

1. 父权传统影响了早期对《古兰经》的主流解释

伊斯兰教法的基础是《古兰经》。此外,《圣训》(Sunnah(圣和先知的范例)也是进一步澄清和指导的辅助来源。当《古兰经》和《圣训》未能解决某个问题时,穆斯林学者就会求助于伊吉哈德ijtihad——解释和制定规则的科学,也就是采用当地习俗来补充伊斯兰法。来自不同社区和派的学者自然会关于哈德产生分歧,但只要这些学术研究是以宗教和语言知识为基础,并以虔诚和善意的方式进行的,就无可非议。虽然穆斯林可以自由选择对自己最有说服力的解释,但这些个人的伊斯兰教义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周围宗法习俗和信仰的影响。

里士满大学名誉法学教授、伊斯兰法律和人权领域的主要学者之一阿齐扎·希布里(Aziza al-Hibri 博士认为,中世纪的伊斯兰法学和今天在伊吉哈德(ijtihad)中采用的占主导地位的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时代父权制传统的影响。这种父权制文化假设在伊吉哈德和伊斯兰法学中根深蒂固,以至于重男轻女的思想被错误地认为来自《古兰经》文本本身。同时,为了维护政治利益,专制政治机构限制了伊吉哈德的自由活动因此,随后的主流解释变得基于专制的父权制利益,并通过民族国家强加于人。

很显然,穆斯林法学家是其社会的产物,男尊女卑的核心父权观念在其中影响着人们对《古兰经》文本的理解。所以,伊吉哈德(伊斯兰教法)是其时代和父权制环境的产物,需要加以整顿和重新评价。用从女权主义角度修订伊斯兰教经文的领军人物阿斯玛·兰布拉贝博士Asma Lambrabet的话来说伊斯兰思想应不断发展,以重新定义和反思自身,并对精神内核和某些解释进行必要的区分,因为后者扭曲了经文,有时甚至窒息了其真正的寓意

2. 确实存在对《古兰经》的其他非父权解释

正如许多伊斯兰学者指出的那样,《古兰经》清楚地阐明了全人类平等的原则。根据《古兰经》(古兰经49:13,以及其他经文),真主从男性和女性之中创造了人类,尽管人类之间存在着经验上的差异(基于种族、性别等),但《古兰经》认为人类是平等的,只根据ta们的道德选择和虔诚程度对人类进行排名。真主用同一个灵魂创造了男人和女人,让ta们在一种合作而非支配的关系中成为彼此的守护者

尽管某些特定的经文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在宣扬男尊女卑,但我们也必须考虑其他的解释。例如,《古兰经》中最具争议也最常被引用来为男尊女卑辩护的经文之一是《苏拉特·尼萨》(surat al-Nisa的第34节,最常见的解释是 男人是女人的保护者和维护者 (原文:qawwamun,其他可能的解释:顾问,指导的提供者) 因为(原文:bima,其他可能的解释: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比她们优越原文:faddala,其他可能的解释:具有对方所缺乏的特征) “又因为”(原文:bima,其他可能的解释: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用自己的财力供养她们”。

正如希布里(al-Hibri)所证明的那样,根据父权制等级传统理解的流行解释,一旦消除父权制假设,就会完全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古兰经》描述的是当时观察到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如果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男人就会承担起顾问的责任首先,如果男人拥有某个女人所缺乏的能力其次,当男人在维护这个女人时。但女人可以自由地拒绝建议。根据伊斯兰法学的规则,当一节经文针对特定情况时,应将更普遍的平等原则(如上所述)作为一般规则,而将特定情况作为例外。

在此必须指出的是,这只是一个例子,还有许多其他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伊斯兰女权主义法学学者对占主导地位的父权解释提出了质疑。虽然阿拉伯和穆斯林国家的家庭法和个人身份法限制女性的权利和自由(例如,在选择丈夫、监护权/wali、服从丈夫/ta'ah、提出离婚、嫁妆要求、一夫多妻制、与非穆斯林结婚等方面),但对《古兰经》的其他解释对这些基于宗教文本的男性统治主张进行了驳斥(见al-Hibri)。

3、相关背景很重要

由此可见,认为男尊女卑的《古兰经》主流解释并非客观解释,而是深受历史和地缘政治条件影响的人类主观解释。此外,《古兰经》中的许多经文都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降示的,因此需要结合上下文来理解。

例如,《巴卡拉》第282节(surat al-Baqara 282)是伊斯兰教中另一个声称男尊女卑的常用经文。这节经文是在商业背景下揭示的,其中规定当你们进行一笔涉及固定期限债务的交易时,把它写下来,让一位抄写员在你们之间公平地下它......并从你们的男人中找两个证人。如果没有两个男人,就从你们挑选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为证人。如果断章取义,这节经文可能会被解释为女人的证词与男人的证词不平等。然而,考虑到商业交易的具体情况,以及当时女性不参与或不擅长商业事务的大背景,这节经文不应被视为伊斯兰教中女性与男性不平等的证据。实际上,根据另一个例子,先知的第二位继承人欧麦尔·伊本·哈塔卜(Umar ibin Khattab)曾任命一位女性管理麦地那一个市场的事务

因此,《古兰经》的经文需要根据其降示的背景来理解,因为《古兰经》考虑到了社会条件的具体情况。这些具体的经文是其时代和背景的产物,不必强加给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背景。除此之外,《古兰经》经文需要以健康的方式来看待,而不能与其他文本和经文割裂开来。实际上,穆斯林国家正式采用的伊斯兰法学的五大派别(哈乃斐派、马利基派、沙菲派、汉巴利派和贾法里派)(Hanafi, Maliki, Shafi’i, Hanbali, and Ja’fari)都认同伊斯兰法的四项基本原则:因时因地而变、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不应造成危害、如果其原因已消逝则可废弃。这是一个明确的证据,表明在特定情况下出现的一些经文不应该被断章取义,并概括为所有时间和地点通行的规则。

4. 穆斯林女性的权利可以通过伊斯兰教实现

根据希布里(al-Hibri博士的说法,伊斯兰变革哲学包含渐进变革,并与主张协商处理社会事务的舒拉原则shura相关联。伊斯兰变革哲学还与古兰经关于在信仰问题上不得强迫的重要原则相关联。循序渐进、舒拉和避免强迫是最适合促进穆斯林女性权利的重要伊斯兰原则。通过伊斯兰教,穆斯林女性地位和权利的逐步稳定变化是可以实现的。伊斯兰教法的两项公认原则:合理性'illah;当制订法律的理由消失时,法律也应该消失)和公共利益(maslahah;伊斯兰教法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包括女性的利益)是修订父权制法律和重新参与伊吉哈德的重要基础。因此,穆斯林女性的权利可以通过这些伊斯兰法学原则和要求来实现。

5. 解放必须来自伊斯兰内部

正如希布里(al-Hibri)博士指出的那样,穆斯林世界的女性往往信教,对强加给她们的西方女权主义思想不会有好的反应,因此,世俗的女权方法不太可能“解放”穆斯林女性,因为有信仰的人将希望继续遵循她们对神圣意志的理解。此外,许多学者认为,没有性别发展的通用模型(“一刀切”),西方不应该垄断现代和真理的诠释结构。

在这种情况下,解放和变革必须来自伊斯兰世界的内部,穆斯林女性应在改革、解读《古兰经》和揭露影响对《古兰经》信息理解的历史偏见方面发挥积极主动和独立的作用。在宗教虔诚的环境中,解放必须植根于《古兰经》。

对于促进中东女性权利的建议

今天,穆斯林女性学者正在通过重新阅读伊斯兰文本来发出自己的声音,她们呼吁用《古兰经》的方法来根除难以改变的父权制原则。这种对《古兰经》的另类解读和伊斯兰的变革方法是实现中东女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东乃至世界上致力于消除对女性歧视的女性和女性组织,面临着现行伊斯兰法律的巨大挑战,同时她们还需应对来自宗教人士的强烈反对。由于伊斯兰教常常被用来反对女性,因此必须了解该宗教,以澄清那些利用该宗教压迫女性的人的误解和错误观念。由于大多数穆斯林女性都希望自己的行为符合伊斯兰教义,因此了解伊斯兰教对穆斯林女性来说非常重要,也是一种解放的手段。在中东普及这些替代性解释以及替代性宗教教育,可以为穆斯林男性和女性提供在伊斯兰教中以及通过伊斯兰教倡导性别平等的工具。性别平等计划需要在其所有项目中纳入伊斯兰女权内容和另类宗教教育,并支持穆斯林女性努力重新掌握《古兰经》。

虽然《古兰经》的另类解读对于在有信仰的男性和女性中普及尤为重要,伊斯兰的变革方法也是实现女性权利的重要因素,但这些努力需要在更广泛的方法中实施。文化是动态的,是有背景的;它与宗教和法律制度相互作用,并受其影响。正如父权传统渗透到对伊斯兰文本的解释中一样,这些占主导地位的解释阻止了对父权传统的迫切需要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伊斯兰解释使父权习俗合法化,而保守的伊斯兰解释经常被用来反对任何改革法律或改变父权传统的尝试。因此,需要采取一种综合的多维方法,将性别歧视的所有社会、法律和宗教基础都纳入其中。

解释毕竟是解释。虽然有些人可能同意对伊斯兰教文本的非父权解释,但其他人可能继续相信并使用对伊斯兰教的厌女的偏见解读。正如希布里(al-Hibri)博士本人指出的,解释受到强大实体及其利益的影响和控制。尽管呼吁对古兰经进行另类的重新解读对穆斯林女性来说是势在必行的、赋权的和解放的,但出于各种(且相当明显的)原因,国家法律体系可能仍然欢迎父权制的伊斯兰解读。此外,生活在穆斯林国家的世俗女性在这种框架下没有替代的法律体系,因此必须遵守她们可能不同意的宗教解释。虽然这些非父权的伊斯兰解释对于那些选择按照其信仰行事的人来说是必要的,但也必须为其他人提供非宗教的法律制度。

基于上述观点,政教分离和赋予女性充分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制度可以纳入对占主导地位的父权制社会和宗教制度的律令式变革中。虽然大多数穆斯林学者反对将所谓的性别平等普遍模式强加给穆斯林社会,但这种外部与内部的二分法是不准确的,甚至是误导性的。这些普遍的女性权利模式是以自由和平等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穆斯林国家的许多女性和组织都积极参与了这些国际努力。关于性别平等的最新国际立法是 1979 年通过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EDAW),该公约已得到189个国家的批准,相当于女性的人权法案。所有阿拉伯国家都签署并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但却提出了许多保留意见,从而违背了公约的宗旨。与此同时,阿拉伯和穆斯林国家继续以宗教、社会和法律为由,对女性实施世界上最恶劣的歧视性日常做法。虽然宗教改革和替代性解释是变革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际社会的努力及其取得的进展也不容忽视。

因此,要逐步改变这些多层面的父权制度,必须做出综合努力,将女权主义者对《古兰经》的重新解读、社会和经济变革以及基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原则的法律改革结合起来。重要的是,如果不让当事人的声音发挥出主要作用,这种促进中东女性权利和自由的整体方法就无法奏效。最后指出,我们的目标必须是促进女性作为基本人权的全部权利并使之合法化。

作者介绍:Tamara Kharroub华盛顿特区阿拉伯研究中心[Arab Center Washington DC (ACW)]副执行主任兼高级研究员。

译者:彼得·潘,文字搬运工,关注社会交叉性议题,同时也是互联网金牌冲浪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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